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 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 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1 年 9 月 2 日
郑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作站是指由郑州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申请设立,通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上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由郑州市内符合条件的、未设立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通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上申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最高资助经费 100 万元,给予每个新设创新实践基地最高资助经费 50 万元。
第五条 由创新实践基地升级为工作站的,资助金额提高至最高 100 万元。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实验、鉴定验收等费用的支出以及博士后进站资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可于每年5月份,通过网络申报的方式,提出资助经费申请,经费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登陆申报系统,填写《郑州市博士后平台资助申报审核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按隶属关系由市直主管部门受理,其他设站单位由单位登记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查验证明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核准公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资助经费进行核准,核准通过的,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并按程序拨付经费至设站单位。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八条 资助经费分为设站启动资助经费和博士后引进资助经费,对同一设站单位最高资助经费实行总额管理。工作站最高资助经费不超过 100 万元,创新实践基地最高资助经费不超过50 万元。
(一)设站启动资助经费。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完成基础建设、工作制度、博士后项目设立及相关培训等工作后,可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发放资助经费。工作站设站启动资助经费标准为 20 万元,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启动资助经费标准为 10 万元;每个新设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启动资助经费需在成立后 2 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将不再受理。
(二)博士后引进资助经费。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通过博士后项目引进博士,并办理进站手续,完成项目开题后,可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每招收一名博士后发放资助经费 10 万元(工作站每年最多不超过30 万元、创新实践基地每年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
新设立的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启动资助经费与首位进站博士后引进资助经费一并申请。
第九条 申报资助经费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申报设站启动资助经费。
1.设站批文
2.站点自建招聘网页截图及网址。
3.博士后工作管理工作制度
(二)申报博士后引进资助经费。
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2.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
3.博士后开题报告评审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对资助经费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对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将停止发放资助经费:
(一)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开展的博士后工作和活动的;
(二)不参加博士后年终考评的;
(三)连续 2 年在我市博士后考核评估工作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经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予以撤站的设站单位,取消其资助资格,不再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工作站和研发基地,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工作站与创新实践基地的资助经费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对受理审核部门、设站单位等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工作中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郑人社办〔2017〕158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