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polices
政策分类查询: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人才补贴
文件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5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 〔2021〕34号
查看原文:
收集单位:
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
收集时间:
2021/11/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有关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1号)精神,扎实做好全省职业培训券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全面推动职业培训券在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上的推广运用,8月底前实现所有市县职业培训券上线,全年发放职业培训券90万张,使用职业培训券9万张以上(任务指标见附件1)。

2022年,面向所有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发放职业培训券,归集技能培训、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等证书信息,逐步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二、工作思路

    (一)多种业务模式并存推进。券业务模式上支持“普及型培训券”和“提升型培训券”两种模式。“普及型培训券”重点面向有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提升型培训券”重点用于企业职工。

    (二)多种用券模式并存推进。券功能模式上支持有面值的“面值券”和无面值的“抵用券”两种模式 。券发放模式上支持主动领取的“通用券”和发放到人的“定向券”两种模式。重点推广“面值券+通用券”模式,逐步实现从“培训找人”到“人找培训”,提升人与培训的适配度。

其中,“面值券”支持领券后不用缴费即可报名培训,通过已审核通过的面值来核拨补贴资金;“抵用券”作为核拨补贴资金的资质凭证,避免虚假培训。“通用券”支持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提前定位适用人群并发券,引导其主动选择培训项目并报名培训;“定向券”通过券关联人,即培训机构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后发放的培训券,劳动者在培训机构完成报名后,经培训机构上报,再生成电子培训券,供领取使用。

    (三)线上线下结合推进。线上支持职业培训券的使用,线下保持各地现有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业务流程不变。以实体社保卡、电子社保卡为载体,支持职业培训券与线下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的衔接,加大线上培训支持力度。

    三、应用功能

    通过个人领取与使用、培训机构登记与验证、人社部门管理与审核职业培训券等流程,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合理引导、培训检索报名、就业推介服务、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全面宏观分析,构建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职业培训券主要包括发放、领取、使用及验证、培训打卡签到、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核销)、查询统计等六步基本功能,支持培训报名、培训评价、培训证书查询、就业岗位查询及推介等拓展功能。

    (一)基本功能

    1.发放。支持发券用券模式、定制职业培训券、职业培训券查询等。其中,发券用券模式包括券业务模式、券功能模式、券发放模式等。

    2.领取。个人可通过电子社保卡签发渠道领取,支持卡券、活动页面等多入口领取,领取时进行身份验证。同一券一人只能领取1次,使用1次,设置使用期限。

    3.使用及验证。在线下培训前,培训机构通过工作人员电子社保卡扫一扫、扫码枪设备或者培训机构APP进行扫码验证。在线上培训前,用户直接经电子社保卡的身份认证扣减职业培训券。

    4.培训打卡签到。职业培训券提供位置签到工具和扫码签到工具,如位置签到失败,培训机构可使用扫码辅助完成签到。如已有签到工具,则需按API接口接入部平台,否则以部平台签到工具为主。

    5.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核销)。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时,须增加提交职业培训券使用信息。职业培训券在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后完成结算核销,职业培训券唯一码失效。

    (二)拓展功能

    1.培训报名。支持个人在职业培训券中,浏览培训课程,线上直接报名。报名成功后,如个人已领取所报课程对应的职业培训券,可完成券的自动使用。

    2.培训评价。支持个人完成培训课程后,对培训机构的授课质量进行打分宣和留言定性评价。同时支持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进行评价,督促个人针对性挑选培训课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

    3.培训证书查询。人社部门及培训机构,按照部平台提供的接口规范,完成证书查询的对接。支持个人在职业培训券中查询培训证书。如个人同时在部平台就业在线中已有账号,则求职简历可自动与培训证书关联。

    4.就业岗位查询及推介。根据个人参加的培训课程、取得的培训证书或者技能证书,经个人授权同意,部平台“就业在线”模块通过站内信、短信等形式向个人主动推送匹配的就业岗位。同时支持个人进行自主查询就业岗位。

   四、接入要点

    (一)业务宣导。适时组织省级培训,接入指南、操作手册、测试入网申请表、测试信息采集表、身份核验统一接口规范、接口文档、正式入网申请表等培训资料另行提供下载链接。

    (二)测试入网。各地提出职业培训券测试申请,填报测试入网申请表、测试信息采集表等。人社部在测试环境中为各地设置管理员账号。

    (三)机构设置。各地在测试环境中设置地方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管理员账号,设置培训机构地址坐标(使用培训打卡签到)。

    (四)模式设置。各地完成职业培训券业务模式、功能模式、发放模式设置。采用“通用券”模式的地方,需按身份核验统一接口规范提供领券人员身份核验API。采用“定向券”模式的地方,下载发券人员清单模板,批量上传。

    (五)正式入网。各地提出职业培训券正式申请,填报正式入网申请表,提交验收录屏。人社部在正式环境中为各地设置管理员账号,并在相关渠道上线职业培训券业务。

    (六)上线运营。各地在正式环境中设置地方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管理员账号以及职业培训券模板,组织发券用券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职业培训券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由分管职业能力建设、电子政务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能力建设处,并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政策宣传等。

    (二)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全省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培训机构和管理部门应用职业培训券的积极性和规范性业务培训。

    (三)做好经费保障。各地确保职业培训券应用推广所必要的经费投入,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作推进。

    (四)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地方渠道、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开展运营活动,促进职业培训券快速发放和领取。加快电子社保卡签发,促进劳动者领卡领券。

    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 张  伟  0371-6969032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人: 刘露丹  0371-69177969


    附件:1.2021年职业培训券推进指标数分解表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券 工作领导小组

    3.河南省职业培训券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1

2021年职业培训券推进指标数分解表


序号

分类

市县

全年

发券

(万张)

全年

用券

(万张)

1

第一批试点

开封

3

0.3

2

鹤壁

1.725

0.1725

3

新乡

3.5

0.35

4

焦作

2.5

0.25

5

周口

3

0.3

6

济源

2

0.2

7

第二批试点

安阳

3

0.3

8

漯河

2.25

0.225

2021年新上线市县



9


郑州

33.75

3.375

10


洛阳

4.5

0.45

11


平顶山

3.75

0.375

12


濮阳

3.25

0.325

13


许昌

3

0.3

14


三门峡

2

0.2

15


南阳

3.5

0.35

16


商丘

3

0.3

17


信阳

3

0.3

18


驻马店

3

0.3

19


巩义

0.5

0.05

20


兰考

1

0.1

21


汝州

0.6

0.06

22


滑县

0.5

0.05

23


长垣

0.75

0.075

24


邓州

0.5

0.05

25


永城

0.75

0.075

26


固始

0.5

0.05

27


鹿邑

0.65

0.065

28


新蔡

0.5

0.05

合计



90

9


注:

1.全年发券、用券是针对所有省份的全部地市。

2.全年发券指标数=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地区培训计划数×50%,郑州市含省直数据。

3.  全年用券指标数=全年发券指标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