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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人才认定
文件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8/27
发文字号:
豫人社函 〔202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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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单位:
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
收集时间:
2021/11/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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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申报名额

参加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对象,为全省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含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中,长期在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

申报名额按照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省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及素质、能力等因素分配,逐级下达。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省直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见附件1)推荐候选人,各类别之间不得调剂。在推荐过程中,注重向教学一线人员倾斜,向 “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倾斜、向服务乡村振兴的优秀人才倾斜。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分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三个大类别,申报人员应分别满足以下相应业务条件:

(一)教学类

1.基本条件

(1)担任教育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相近专业)教学(技能操作)工作15年以上,且现仍在教学(技能操作)岗位上工作。

(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鲜明的教学风格,熟悉职业教育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对本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为引领本地的职业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工作业绩

(1)在教学工作中具有创造性与创新性,多次被评为省辖市以上组织的职业教育教学示范、观摩教学课,有力地推动本地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本学科的教学学术带头人;保质保量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近五年来,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等各类职业教育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教师荣誉。

(3)近五年来,获得省辖市以上政府部门或党委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或省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职业教育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

3.学术成果

(1)近年来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二等奖或省辖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一等奖(奖项规定的限额内)。

(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具有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职业教育专业统编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二)教学管理类

1.基本条件

(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连续10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院、校级领导管理工作6年以上,且现仍从事院、校领导管理工作。

(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具备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经验与复合管理才能。所在院、校办学特色鲜明,勇于改革创新,成效突出,能够有效引领本地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在全省职业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2.工作业绩

(1)管理业绩突出,有效带领本院(校)教学、科研、管理上层次、扩规模,职业教育管理模式先进。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地方、行业的职业教育发展,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所在院(校)跨入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院校,或本人担任省级以上职业教育协会理事等相关职务。

(2)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二等奖以上(限奖项规定限额内)。近三年以来本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在同行业领先,高于全省毕业生平均就业率。

(3)近五年来,所在单位曾受省辖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获得省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团体(个人)一等奖或国家级团体(个人)三等奖以上奖励。

3.学术成果

(1)在院(校)领导管理岗位上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3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三)教学科研类

1.基本条件

(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20年以上,且现仍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岗位上。

(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指导职业教学改革、创新有重大突破,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职业教学实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全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2.工作业绩

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研、教学、科研等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规定限额内)。其中职业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学术成果

(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4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上述业务条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

三、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

推荐单位根据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有关规定,在个人申报、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候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相应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被推荐的人选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应将主要业绩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相应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或组织评委会评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或以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领导小组、省直主管部门名义,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出具推荐报告,报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作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职业教育领域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创新成果丰硕、引领作用显著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要严格选拔标准,加强对人选职业道德、学术诚信、创新成果的综合评价,确保人选质量。

(二)各地、各部门对推荐材料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认人选相关材料,确保书面表格材料与电子数据文件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人选,三年之内,不得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任何高层次人才评选项目。其推荐地区或单位,三年之内,不予分配申报指标。

(三)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各地、各单位可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实行“不见面”考核推荐;申报推荐材料依托“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管理系统”实行无纸化报送,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待此轮疫情结束后按要求报送。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评选管理系统操作说明要求,指导申报人选正确填报,严格审核,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规范详实。

五、推荐材料

(一)书面材料

1.推荐报告1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综合报告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正式文件形式(PDF格式,可通过系统上传)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推荐审批表》3份,需通过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和相关部门印章。

(二)电子数据

依托评选管理系统报送,请登录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hnzjgl.gov.cn,进入河南省高层次人才选拔管理系统界面,选择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管理系统,按系统操作说明和上报时间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书面材料须于2021年9月25日前通过机要交换或邮政快递的方式寄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D612B室),无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电子数据上报时间为9月1日—9月25日,超出此时间段评选管理系统接收端口将自动关闭。

联系电话:  0371—69690113  69690112

 

附件:1.2021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申报名额分配表.docx

    2.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申报表.docx

    3.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推荐审批表.docx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